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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无业男子化身“工地大盗”,多次流窜到建筑工地盗窃。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姜某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2月以来,因很多工地停工,这让一直在兴宁城区各建筑工地做零工的姜某生因此赋闲在家,不久他动起盗窃工地建筑工具、材料的歹念。5月底至6月初期间,姜某生多次到广东省某工程公司所负责施工的工地,将工地里的乙炔瓶、锯电机、柴油(约20升)、电缆3捆、抽泥泵、抽水机等物品偷走,后将盗得的物品载至某废品店销售,所得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物品的价值20973元。
6月9日凌晨,姜某生去广东省某工程公司所负责施工的另一工地,盗得该工地的水泵3台、铁油桶等物品,后将盗得的物品载至某废品店销售。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共4148元。
6月13日,姜某生在其租住屋内被抓获归案。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姜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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