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梅州某劳务公司未在与温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判决其向温女士支付两倍工资。
温女士于2020年4月到梅州某劳务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温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至2021年3月31日,出院后温女士未返回公司上班。该公司支付了温女士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57441元。温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双倍支付工资,仲裁裁决驳回了温女士的请求。后温女士向兴宁法院提起诉讼。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在劳动仲裁时也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温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期间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出院后未再回到公司上班,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
本案中,该公司未在与温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该公司依法应自2020年4月起至2021年3月止支付温女士两倍工资。被告已支付9个月工资合计57441元,两倍工资合计未支付95734.98元。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只要求支付92301元,不损害被告利益,予以准许。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应支付温女士剩余部分的两倍工资款92301元。后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旨在敦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梅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