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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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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28 19: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030号)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记分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记分分值告知公告(见附件)。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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